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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煤礦瓦斯防治管理辦法》印發

2025-07-23 11:09:04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云南省煤礦瓦斯防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辦、廳、局:

《云南省煤礦瓦斯防治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開發布)

云南省煤礦瓦斯防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煤礦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礦瓦斯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生產條例》、《煤礦安全規程》、《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井工煤礦瓦斯防治及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三條 煤礦企業(含煤礦,下同)要按規定明確各級管理層的瓦斯防治職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瓦斯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瓦斯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其他副職領導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瓦斯防治工作負管理責任。

煤礦企業要建立健全以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為主的技術管理體系,設立由總工程師(技術負責人)直接管理的地質測量、生產、通防等技術管理部門;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設專職通防、地質副總工程師,協助總工程師負責瓦斯治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加強煤礦防突管理,引導和鼓勵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配備專職防突副礦長,負責瓦斯防治措施實施。防突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主體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者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有2年以上煤礦瓦斯防治相關工作經歷。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防突專業技術人員和防突隊伍。90萬噸/年及以上礦井,防突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4名、防突工不少于12名;90萬噸/年以下礦井,防突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3名、防突工不少于6名。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上級公司通防部門至少配備2名防突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配備滿足瓦斯災害治理需要的鉆機、防噴孔裝置等設備和鉆機開孔定向儀、定點取樣裝置、瓦斯含量快速測定儀、地質構造探測儀、鉆孔軌跡測定儀、單孔瓦斯抽采參數測定儀等儀器儀表,并積極推廣應用定向鉆機等先進裝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瓦斯參數測定實驗室。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瓦斯抽采系統,并實施分源抽采。泵站運行泵的裝機能力不得小于瓦斯抽采達標時應抽采瓦斯量對應工況流量的2倍。鼓勵煤礦將單臺瓦斯抽采泵的額定流量提升至350m³/min以上。

第六條 按規定提取和使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并遵循按需投入原則確保煤礦瓦斯治理資金投入到位、治理措施實施到位,確保有真實可查的瓦斯治理專項資金使用臺賬。

第七條 引導和鼓勵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建立瓦斯發電站,用足用好國家瓦斯抽采利用財政補貼政策實施瓦斯抽采利用,形成以用促抽良性循環。

第八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在編制生產規劃基礎上,按照“精排3年、細排5年、規劃10年”的原則,同步編制瓦斯超前治理規劃,并根據規劃制定年度瓦斯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明確治理目標、治理方式、治理途徑、治理措施。

煤礦要制定年度保護層開采面積、瓦斯治理巷道工程量、鉆孔量、抽采量、抽采率、利用率等“六項指標”計劃及驗收考核辦法,壓實瓦斯治理責任。

第三章 瓦斯防治

第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瓦斯地質保障制度,采取物探、鉆探等措施超前探明煤層賦存、地質構造等情況,為瓦斯防治提供地質保障。

煤礦總工程師必須將各采掘作業地點的瓦斯地質情況納入通風瓦斯日分析會會議內容,研究剖析地質構造、煤層瓦斯賦存等對安全生產的影響,保障瓦斯地質工作的有效開展。

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道,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況,編制巷道剖面圖。所有煤、巖掘進工作面必須先探后掘,防止誤揭突出煤層。突出煤層采掘作業遇地質構造或者煤層賦存條件急劇變化等情況時,必須立即按突出危險區管理,并補充采取區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十條 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者超過50m,或者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以實測參數作為制定礦井瓦斯防治措施的依據。參數測定、區域預抽鉆孔施工、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和區域驗證必須實現視頻監控,所錄制視頻應清晰反映現場操作情況,并保存至該區域回采結束。

第十一條 非突出煤層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在鑒定或者直接認定完成前,應當按突出煤層管理。

(一)施工鉆孔時有頂鉆、噴孔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工作面出現明顯突出征兆的;

(三)煤層瓦斯壓力≥0.74MPa的;

(四)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或者被鑒定、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不得在鑒定區域施工煤巷、半煤巖巷作為鑒定措施巷。

第十二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編制瓦斯抽采、防突專項設計。地方煤礦的瓦斯抽采設計、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報州(市)級煤礦安全監管單位進行監管審查;省屬煤礦企業所屬煤礦的瓦斯抽采設計、防突專項設計,必須報其省級煤礦企業總工程師組織審查,并將審批意見報其煤礦安全監管主體備案。央企所屬煤礦參照省屬煤礦企業執行。

第十三條 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礦井必須開采保護層,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卸壓瓦斯,并按規定對被保護層的保護效果、保護范圍進行考察和效果檢驗。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須經專家論證,報煤礦企業負責人批準后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并優先采取地面井或者頂(底)板穿層鉆孔預抽措施,不得單純以順層鉆孔抽采本煤層瓦斯作為區域防突措施。

第十四條 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并有可靠的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參數等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由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并對預測結果負技術責任;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區域預測,并采用實測指標值結合區域瓦斯地質情況、打鉆過程中出現的瓦斯動力現象綜合分析預測。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第十五條 瓦斯抽采鉆孔施工必須使用礦用鉆機開孔定向儀精準定向,并按有關規定測定軌跡參數,繪制鉆孔竣工平面圖和剖面圖。穿層預抽鉆孔出現見(止)煤深度與設計相差5m及以上,順層預抽鉆孔時而見煤、時而見巖或者見巖長度超過孔深1/5的,由總工程師組織核查分析,并及時補孔,消除預抽“空白帶”。

第十六條 瓦斯抽采鉆孔必須全程下篩管,篩管至少選用中型壁厚管材,保證足夠的抗壓強度。抽采鉆孔必須采用“兩堵一注”帶壓封孔等先進工藝封孔,封孔深度不小于20m(穿層鉆孔見煤孔深小于20m的,以封進煤巖結合面以里0.5m為準),封孔段長度不小于15m,封孔注漿壓力不小于1.5MPa。

第十七條 突出煤層石門揭煤必須編制揭煤工作面防突專項設計,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各煤層石門揭煤必須執行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揭煤工作面從距突出煤層頂(底)板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至揭穿煤層進入距突出煤層頂(底)板最小法向距離2m的范圍,必須采用遠距離爆破掘進工藝;松軟煤層石門揭煤工作面揭煤期間必須采取措施超前控制頂板,防止漏頂垮頂誘導突出;揭煤前必須有獨立、可靠的通風系統;揭煤過程必須由礦級領導全程跟班監督指揮。

第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規定編制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報告和瓦斯抽采達標評判報告。采掘工作面分段評判時,評判單元內鉆孔預抽時間差異系數小于30%,評判單元長度不小于300m,不足300m的一次評判。高瓦斯礦井的抽采達標評判參照執行。

防突措施效果檢驗中,若檢驗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或者出現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時,必須以檢驗測試點或者發生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為中心,將半徑100m范圍內的區域判定為措施無效區,必須采取或者繼續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并重新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至消除突出危險。嚴禁在未消突或者瓦斯抽采未達標區域進行采掘作業。

第十九條 對已評判達標的采掘工作面,采掘過程中若出現非停風造成瓦斯高值超限重大安全風險或者噴孔、頂鉆、響煤炮等明顯突出預兆,必須按規定采取補充措施,并按照以下有關指標重新進行瓦斯抽采達標評判或者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一)抽采達標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抽采后的殘余瓦斯含量小于6m³/t、殘余瓦斯壓力小于0.6MPa;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工作面鉆屑瓦斯解吸指標K?值(干煤樣)小于0.4、△h?值小于160Pa。

第二十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進行石門揭煤、巷道貫通、密閉啟封、主要通風系統調整、井下動火等危險作業前,地方煤礦必須將相關措施報其煤礦安全監管主體進行監管審查;省屬煤礦企業和央企所屬煤礦必須將相關措施報其上級公司總工程師組織審查。

第二十一條 突出煤層傾斜巷道掘進應盡可能創造條件從上往下施工,消除煤的自重應力的影響;坡度大于25°的煤層巷道掘進若難于從上往下施工,施工前必須制定包括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防止煤壁片幫、漏頂等內容的專項措施,并經煤礦企業總工程師批準實施;當上山坡度大于45°時,應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時間。

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爆破。

巷道貫通前必須制定貫通專項措施。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被貫通巷道必須停止作業,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戒。突出煤層掘進巷道貫通前,在相距60m以上時施工5個以上鉆孔一次打透,且只允許從一個方向掘進。突出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面過應力集中和構造復雜區施工應超前卸壓鉆孔。 

第二十二條 煤礦要建立通風瓦斯日分析制度,突出礦井還應建立突出預警分析與處置制度、突出預兆報告制度,發現通風瓦斯等異常信息必須及時預警、及時處置。

井下作業場所同一工序條件下瓦斯濃度波動幅度超過0.2%或者持續增加時,必須進行分析,查明原因、采取措施;異常波動幅度達0.4%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撤出人員,由煤礦總工程師或者防突副礦長組織有關人員綜合分析瓦斯涌出量、地質構造、應力分布、施工進度、通風等情況,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確認無發生瓦斯事故危險后方準恢復作業。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保障對煤礦瓦斯防治工作開展監督檢查的人力和資金,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和服務工作,可通過購買服務、聘請專家等方式對行政區域內瓦斯災害嚴重礦井開展技術會診、設計審查、隱患排查治理等,為監管執法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四條 各職能部門要引導督促支持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做好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嚴格落實國家下達的煤層氣(煤礦瓦斯)開發利用年度目標任務,對瓦斯抽采利用項目建設用地依法依規予以優先安排。

第二十五條 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煤礦瓦斯防治工作的監督檢查職責。建立風險預警和異常信息收集分析處置制度,對行政區域內煤礦瓦斯異常信息進行有效處置。

對1個月內出現3起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煤礦,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會同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對發生瓦斯高值超限重大安全風險、瓦斯涉險事故的煤礦,由屬地監管部門組織瓦斯防治能力評估,評估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或者建設。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8月15日起施行。各州(市)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責任編輯: 張磊

標簽:云南省,煤礦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