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和《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并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對于煤炭生產企業而言,煤礦地面生產系統中的儲煤能力應達到3天至7天的礦井設計產量,儲煤能力包括儲煤場和貯煤裝車倉總能力。同時,設有儲煤場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場的煤礦,應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
對于煤炭主要用戶而言,電力、建材、冶金、化工等重點耗煤行業的相關企業,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煤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應低于近3年企業儲煤平均水平;在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其存煤量不應高于最高庫存,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兩倍的最低庫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