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發展改革委和國家能源局30日發布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這6個配套文件分別是《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實施工作,經報請國務院同意,現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和中央編辦、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水利部、國資委、法制辦等部門制定,并經經濟體制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電力專題)審議通過的6個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
關于推進輸配電價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有關要求,理順電價形成機制,現就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目標
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形成保障電網安全運行、滿足電力市場需要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還原電力商品屬性,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則,核定電網企業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明確政府性基金和交叉補貼,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健全對電網企業的約束和激勵機制,促進電網企業改進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詳細]
關于推進電力市場建設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有關要求,推動電力供應使用從傳統方式向現代交易模式轉變,現就推進電力市場建設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和實施路徑
(一)總體要求。
遵循市場經濟基本規律和電力工業運行客觀規律,積極培育市場主體,堅持節能減排,建立公平、規范、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引入市場競爭,打破市場壁壘,無歧視開放電網。具備條件的地區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為主、現貨交易為補充的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逐步建立以中長期交易規避風險,以現貨市場發現價格,交易品種齊全、功能完善的電力市場。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形成競爭充分、開放有序、健康發展的市場體系。 [詳細]
關于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有關要求,推進構建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建立相對獨立、規范運行的電力交易機構(以下簡稱交易機構),現就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和規范運行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適應電力工業發展客觀要求,以構建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電力市場體系為目標,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搭建公開透明、功能完善的電力交易平臺,依法依規提供規范、可靠、高效、優質的電力交易服務,形成公平公正、有效競爭的市場格局,促進市場在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 [詳細]
關于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有關要求,推進發用電計劃改革,更多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逐步建立競爭有序、保障有力的電力運行機制,現就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思路和主要原則
(一)總體思路。
通過建立優先購電制度保障無議價能力的用戶用電,通過建立優先發電制度保障清潔能源發電、調節性電源發電優先上網,通過直接交易、電力市場等市場化交易方式,逐步放開其他的發用電計劃。在保證電力供需平衡、保障社會秩序的前提下,實現電力電量平衡從以計劃手段為主平穩過渡到以市場手段為主,并促進節能減排。 [詳細]
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精神,現就推進售電側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有利于更多的用戶擁有選擇權,提升售電服務質量和用戶用能水平。售電側改革與電價改革、交易體制改革、發用電計劃改革等協調推進,形成有效競爭的市場結構和市場體系,促進能源資源優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潔能源消納水平,提高供電安全可靠性。 [詳細]
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精神,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燃煤自備電廠(以下簡稱"自備電廠")是我國火電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為工業企業生產運營提供動力供應、降低企業生產成本的同時,還可兼顧周邊企業和居民用電用熱需求。隨著自備電廠裝機規模持續擴大和火電行業能效、環保標準不斷提高,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監督管理,逐步推進自備電廠與公用電廠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強電力統籌規劃,推動自備電廠有序發展;有利于促進清潔能源消納,提升電力系統安全運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