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以下簡稱《反有組織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實施,該法系我國第一部專門、系統、完備規范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法律,是我國常態化掃黑除惡斗爭的制度保障,是我國預防和懲治黑惡犯罪的盾牌和利劍。
《反有組織犯罪法》共9章77條,包括總則、預防和治理、案件辦理、涉案財產認定和處置、國家工作人員涉有組織犯罪的處理、國際合作等。接下來我們一起來學習《反有組織犯罪法》。
【重點概念】
1.什么是“有組織犯罪”?
有組織犯罪是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的,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組織實施的犯罪。
2.什么是“惡勢力組織”?
惡勢力組織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領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擾亂社會秩序、經濟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還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
3.什么是“軟暴力”行為?
“軟暴力”是指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響,有組織地進行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對他人形成心理強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社會秩序、經濟秩序的,可以認定為有組織犯罪的犯罪手段。
依法從嚴懲治黑惡犯罪:
辦理有組織犯罪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寬嚴相濟。
1.對有組織犯罪的組織者、領導者和骨干成員
應當嚴格掌握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充分適用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罰金等刑罰。
2.有組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重點內容】
一、深挖“保護傘”,確保“連根拔起”
1.國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將被全面調查
?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 為有組織犯罪組織及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 包庇有組織犯罪組織、縱容有組織犯罪活動的;
? 在查辦組織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職瀆職的;
?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干預反有組織犯罪工作的;
? 其他涉有組織犯罪的違法犯罪行為。
2.多部門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
監察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協作配合,建立線索移送溝通機制,發現國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線索的,依法處理或及時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打財斷血,防止“死灰復燃”
明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根據辦案需要,全面調查涉嫌有組織犯罪的組織及成員的財產狀況,依法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部分特殊財產經過法定程序,可以依法先行出售、變現或者變賣。
1.全面調查
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對涉案財產進行甄別,提起公訴時,檢察機關提出處理意見;法院在審理中對財產性質、權屬進行法庭調查、辯論,依法判決。
2.報告個人財產及動向
因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判處刑罰的人員,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報告個人財產及日常活動,報告期限不超過五年。
三、保障未成年人權益不受侵害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惡勢力裹挾、利用、侵害,為此,明確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范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發現涉及有組織犯罪行為的,及時采取措施,并報告公安機關。下列情形,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 發展未成年人參與黑社會性質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
? 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犯罪組織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組織,尚不構成犯罪,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四、依法保障相關人員權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護措施,保護舉報人、控告人、證人等相關人員人身安全:
? 不公開個人信息;
? 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
? 禁止特定人員接觸;
? 對人身和住宅專門性保護;
? 變更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單位;
? 其他必要措施。
(參考來源:中國檢察官微信公眾號)
責任編輯: 江曉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