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加強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公開、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加大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公開力度,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環境保護部《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近日,環境保護部辦公廳發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試行)》(簡稱“《指南》”)。
信息公開是建設現代市場必不可少的環節,也是一項工作能夠落實地更加扎實有力的重要制度依據,“我國大部分電力設計院都擁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電力建設項目的環評工作也在按要求有序進行,《指南》公布后,電力建設市場的信息公開力度將增大,這可以為業主提供更多的選擇。”中國電力規劃設計協會一位相關領導這樣告訴記者。
環境影響評價政府信息是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履行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對它的發展給予進一步的要求和規范,是保障我國電力建設項目綠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持力量。
《指南》明確了電力建設項目在環境影響評價方面需要主動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等多個方面。要求主動公開的范圍為: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管理程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情況,如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受理情況、擬作出的審批意見、作出的審批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情況,如,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受理情況、擬作出的驗收意見、作出的驗收決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信息,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受理情況、審查情況、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基本情況、業績及人員信息。《指南》要求在公開環境影響評價信息時,要刪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等方面的內容,且相關事宜應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根據《指南》的要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信息的主動公開內容主要有,受理情況、擬作出的審批意見、擬不予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項目、作出的審批決定等;對于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來說,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項目的驗收信息也需有序公開,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的驗收信息公開由地方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同時,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對建設項目作出驗收合格或驗收不合格的審批決定后向社會公開審批情況,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權利。
在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信息方面,《指南》要求公開的主要有,資質受理情況、資質審查情況、作出批準資質的決定、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人員的管理信息等。其中,涉及環評機構及人員的管理信息部分,要求公開的內容主要有:環境保護部對違規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及人員的處理信息;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年度考核結果;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名稱、所在地、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基本情況、資質證書編號、評價范圍、資質有效期;專職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姓名、職業資格證書編號、類別、有效期)、崗位證書持有人員(姓名、崗位證書編號);機構及人員誠信信息等。
值得關注的是,《指南》注重社會參與和公眾意見反饋,要求在公開環評信息的同時,必須留有公眾反饋意見的聯系方式,同時,《指南》生效時間為2014年1月1日,環境保護部2012年第51號公告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 江曉蓓